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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阅读:
  • 时间:2022-10-24
  • 作者:
  • 来源:市人防办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题,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市人防办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4日前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人防办秘书处。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0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574-83895619

    传真:0574-87282869

    邮箱:nbsrmfkbgs@163.com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题,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经   同意,现就推进全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安全与发展,注重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 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主要目标

    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工程防护效能为根本目标,全面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到2025年,基本形成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实现防护工程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质的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人防规划引领和实施管理。到2023年底,完成市、县(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修编,其主要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布局满足防空防灾要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设置人防专篇,明确人防工程配建指标、统筹建设、防空警报等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相关指标和内容应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载明。人防部门应根据人防规划和统筹调控规模,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鼓励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市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结建人防工程除外。自然资源部门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建成后直接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既有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该国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人防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人防工程产权登记。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最小基本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权利性质按供地方式确定,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结建人防工程可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一并申请,直接登记在该国有单位名下。产权单位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等情况,应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防部门另行制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既有人防工程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5号、174号)实施期间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的,以及经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建设单位无能力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人防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接管并承担后续维护管理责任,原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资料、工程以及人防工程维护结余资金移交。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人防工程档案资料收集、利用和管理,创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依照规定履行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确保战备功能。(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产权单位可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和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开展融资运作,盘活国有人防资产。人防工程经营收益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并统筹用于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住宅小区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产权单位将每年停车位租赁收入(不含车位物业管理费)的30%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支出,参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管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探索共富先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和引领作用,优化人防工程布局和功能结构,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探索开展城市综合体和未来社区人防设施建设,促进人防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地下空间互连互通、连片成网。创新国防宣传载体,谋划建设人防主题公园、主题街区、人防特色轨道交通站点,积极开展社区人防宣传、人口疏散和演习演练等活动,鼓励建设人防协管志愿者队伍。开展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更新三年专项行动,提高人防设施辨识度,增强民众国防意识,强化社会共同监督。鼓励研究发展新业态,合理规划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优先补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文化服务设施,丰富人防工程民生应用场景,助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位于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以合理的出租价格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监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监管协同,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开发利用、维护管理等进行巡查抽查和联合执法,落实结建义务和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规划落地、维护管理到位,防护效能完好。全面推进人防数字化改革,加快形成规划科学、登记便利、维管可视、监管可溯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人防、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防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专班由相关责任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二)压实工作职责。各区(县、市)和功能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快启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炼总结创新做法和改革经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向社会宣传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凝聚改革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配合改革推进工作。

    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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