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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新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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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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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防办
  • 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住建局,机关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人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我办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基础上,依据《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增了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协议的行政处罚、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等2个行政处罚事项,现将两个新增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防空领域新增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3版)》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宁波市人民防空领域新增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3版)

    序号

    1

    事项代码

    330280045000

    事项名称

    (宁波)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协议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维护管理协议,并自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经营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委托或者约定前述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维护管理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未报送的。

    处罚标准

    处1000元罚款。

    超过2个月不满3个月未报送的。

    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超过3个月未报送的。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序号

    2

    事项代码

    330280044000

    事项名称

    (宁波)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及其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三)防护、消防、防水、防汛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四)室内空气质量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六)与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一致,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的专用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设备无变形,启闭灵活;(二)金属构配件或者外壳无严重锈蚀,橡胶密封圈无破损;(三)防爆地漏、防爆电缆井、除(滤)尘器网面等无堵塞或者异物;(四)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五)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设施等,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完好,工程无渗漏;(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系统运行正常;(三)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四)室内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五)进出道路通畅。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消防、环境保护、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有一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

    标准

    处5000元罚款。

    有两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有三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有四项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注:工程内有一项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点位的,可根据数量酌情处罚,但不得超过处罚上限。

    注:1.违法情节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一个阶次处罚;当事人态度恶劣的、消极整改的,可以酌情从重一个阶次处罚;

    3.涉及本裁量基准逾期时间不满1天的按1天计算。



          政策解读:《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新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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