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防办、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35号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结合宁波市实际,特对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资金的筹集、储存、使用作如下规定,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凡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临战前转换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需转换工程量的现行造价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平战功能转换资金,下同)。现行造价定额采用《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率;省定额预算缺项的,采用人防定额。缴费标准由双方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定。 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平战功能转换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存当地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临战平战功能转换。 各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平战功能转换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受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人防办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