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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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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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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防办
  • 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住建局(人防办)、财政局、金融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和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6〕89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20〕1号),决定在我市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系中,试点引入综合保险(保险+服务,下同)机制,协助和督促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权责承接单位等(以下统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落实日常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服务民生、保障安全的作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将“保险+服务”逐步纳入人防工程规范化维护管理体系,形成有效、多元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模式,助力城市防护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目标

    (一)建立完善“保险+服务”工作机制。保险机构为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以下统称人防设备设施)提供财产损失保障,承担第三者事故赔偿责任,并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与投保人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防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及维护保养,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平台,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网格和数据建设。强化信息反馈机制,助力政府主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监督落实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

    (三)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系。鼓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投保“保险+服务”的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服务作用。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形成监管有力、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系。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全市存量和新竣工各类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空间均可试点人防工程综合保险。

    (二)保险保障内容。人防工程综合保险主要保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疏忽、过失,造成的人防工程财产损失,并承担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障额度及费率。人防工程综合保险的保额按照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和建筑面积确定。保费应结合风险评估、人防工程竣工或设备设施更新年限、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四)保险服务。保险期间,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防工程巡查及维修保养服务。服务范围应至少覆盖主体防护结构(含口部房结构)、防护设备、人防相关构配件,以及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等,巡查频率和标准应符合省、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要求,鼓励结合实际情况提高巡查频率。为保证巡查工作质量,保险机构应开发配套管理平台,对人防工程巡查维护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有效管控。

    四、工作职责

    保险机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含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进人防综合保险试点工作。

    (一)承担具体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求,研究开发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条款并按照条款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工程管理技术队伍建设和技术服务,会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督促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人防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要求,切实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鼓励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配合保险机构做好索赔和相关确认工作。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相关参建单位应先行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人防领域引入综合保险机制是我市人防工程管理的创新举措,也是深化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有益尝试。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项试点工作作为运用市场机制有效提高人防行政管理质效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切实保障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有效发挥。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协调处理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相关单位、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类负责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依法查处或移交其他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有关保险机构做好专用条款的开发工作,并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保理赔服务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保险创新,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三)配套政策,做好保障。住建、人防等部门要在相关政策制订、行业监管、执法检查中,统筹考虑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中推行综合保险,深入推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管理的融合。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所需资金由投保人承担,人防工程平时有使用收益的,可从收益中列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所需资金在本单位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经费中统筹解决。国有企业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所需资金在企业相关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四)注重实效,稳妥推进。试点期间,按规定择优确定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保险机构试行承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各地要注重实效,稳妥推进,积极探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创新机制,发挥保险作为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形成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宁波市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及服务方案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宁波市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及服务方案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为人防工程综合保险(保险+服务,下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二、保险部分

    (一)保险标的

    人防工程综合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

    1.主体防护结构;

    2.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设施;

    3.防护设备、封堵框(板)及其他人防相关构配件;

    4.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

    5.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承诺书)载明的其他设备设施。

    (二)保障责任

    1.人防工程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坏或失效,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承诺书)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人防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因被保险人疏忽、过失或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标的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人防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障额度

    险类

    分项限额

    人防工程财产损失保险

    400万*防护单元数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保险

    100万*防护单元数

    人防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万*防护单元数

    (四)使用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宁波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宁波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保险理赔流程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巡查人防工程时发现保障范围内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使用和维护管理不当损坏时,通过保险机构的监测平台系统上传现场照片。

    2.系统接收现场照片后发送给保险机构维修管理确认人员进行线上损坏确认。

    3.确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通过监测平台系统向第三方机构发送维修意见,由第三方机构执行维修任务;确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机构通过监测平台系统向投保人发送有关信息,要求投保人自行处置,并及时告知人防主管部门。

    4.维修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在监测平台系统上传照片,由保险机构确认,必要时派出保险机构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5.确认维修无误后,保险机构进行赔款支付。

    (六)技术服务

    保险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保养和监测、防灾防损教育等,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协助投保人建立健全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提升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水平和防灾防损能力。

    三、服务部分

    (一)合同签订模式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投保人防工程保险的同时,与保险机构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人防工程巡查及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签订三方协议。

    (二)人防工程巡查及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内容

    人防工程巡查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护设备、封堵框(板)及其他人防相关构配件;

    2.防爆地漏、防爆电缆井、除(滤)尘器网面等;

    3.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

    4.口部房结构、装饰等;

    5.工程主体(防护)结构及内部墙体等;

    6.室内标识标牌。

    巡查频率及标准按省、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个别容易受损的设备及部件可适当提高巡查频率。

    为保证巡查工作的完成质量,保险机构应完善现有保险监测平台,对人防工程巡查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为人防部门管理人员开设系统账户,人防部门管理人员通过系统远程管理和监督保险机构的巡查服务工作。建立工作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并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巡查通报会,对人防工程动态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人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流程

    1.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巡查人防工程时,发现服务合同范围内设备设施存在问题时,通过保险机构的监测平台系统上传现场照片。

    2.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再次上传系统。

    3.保险机构通过后台系统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处理效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支付结算有关费用。

    4.保险机构向人防主管部门开放监测平台系统上人防工程相关数据。

    四、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收费标准

    (一)人防工程

    1.基准费用

    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基准费用为5元/平米﹒年,按照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收费。

    2.综合保险费用调整系数

    (1)风险评估系数(适用于首次投保的存量人防项目)

    设备设施现状

    调整系数

    较差

    1.3

    一般

    1.1

    良好

    1

    (2)人防工程竣工或设备设施更新年限调整系数

    人防设备设施使用年限

    调整系数

    2年以内(含)

    0.6

    5年以内(含)

    0.9

    5-10年(含)

    1

    10-15年(含)

    1.3

    15年以上

    1.5

    (3)单个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调整系数

    人防建筑面积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2万平米以上

    0.8

    1万-2万平米以上(含)

    0.9

    0.5万-1万平米以上(含)

    1

    0.5万以下(含)

    1.2

    (4)防护单元战时功能调整系数

    战时功能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医疗救护及专业队队员掩蔽

    1.2

    人员掩蔽

    1

    专业队装备掩蔽、物资库及其他

    0.8

    (5)联合投保优惠系数

    投保人对多个项目进行联合投保的,适用此优惠系数。与第(3)项调整系数不同时享受。

    项目数量

    调整系数

    3个(含)-5个(含)

    0.9

    5个-8个(含)

    0.8

    8个及以上

    0.7

    (二)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

    综合保险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人防工程综合保险用协商确定。

    (三)费用收取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协议,保费一年一支付。

    (四)方案调节机制

    本方案试点三年,三年结束后可根据保险实际赔付情况及服务费成本对整体方案进行调整。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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