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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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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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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防办
  •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定综合改革试点,市人防办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波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应急支援、平时服务”的使命宗旨,宁波市于2018年被列为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城市。2019年12月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2020年1月16日领导小组出台了《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推行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并要求市人防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波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抓紧研究制定人防工程综合保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为协助和督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落实日常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服务民生的作用,市人防办积极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拟参考电梯维保等保险做法,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中,试点引入“保险+服务”的设想。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形成本《通知》及配套的综合保险服务方案。通过实施“保险+服务”制度,借助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的工程监管平台和提供的定期巡查服务,及时发现问题、报修确认、组织维修、理赔支付,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数据化、专业化、集合化。

    制定过程中,市人防办结合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大检查,考察调研省内兄弟城市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的做法,并与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人防办、人保公司、物业协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表等座谈研讨《通知》主要内容。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通过市人防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

    三、制定依据

    1.《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6〕89号)

    2.《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

    3.《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20〕1号)

    四、通知及保险服务方案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附件《宁波市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及服务方案》等部分,重点解读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竣工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空间均可试点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包括本《通知》实施前已竣工和实施后新竣工的人防工程、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空间。

    (二)保险保障服务内容

    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维护管理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主要保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疏忽、过失,造成人防工程财产损失,并承担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与投保人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防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及维护保养,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水平。

    (三)保费标准及经费保障

    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按照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收费,基准费用为5元/平米﹒年。具体保费结合风险评估(1-1.3)、人防工程竣工或设备设施更新年限(0.6-1.5)、人防工程建筑面积(0.8-1.2)、防护单元战时功能(0.8-1.2)、联合投保优惠(0.7-0.9)等因素,由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综合保险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人防工程综合保险用协商确定。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所需资金由投保人承担,人防工程平时有使用收益的,可从收益中列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所需资金在本单位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经费中统筹解决。国有企业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所需资金在企业相关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四)保险理赔流程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巡查人防工程时发现保障范围内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使用和维护管理不当损坏时,通过保险机构的监测平台系统上传现场照片。

    2.系统接收现场照片后发送给保险机构维修管理确认人员进行线上损坏确认。

    3.确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通过监测平台系统向第三方机构发送维修意见,由第三方机构执行维修任务;确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机构通过监测平台系统向投保人发送有关信息,要求投保人自行处置,并及时告知人防主管部门。

    4.维修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在监测平台系统上传照片,由保险机构确认,必要时派出保险机构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5.确认维修无误后,保险机构进行赔款支付。

    (五)保费收取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人防工程综合保险协议,保费一年一支付。

    (六)职责分工及其他要求

    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求,研究开发人防工程综合保险条款并按照条款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工程管理技术队伍建设和技术服务,会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督促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及有关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鼓励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配合保险机构做好索赔和相关确认工作。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先行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

    3.相关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试点推进工作。

    4.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读人:章琴芸

    联系方式:0574-83895613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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