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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阅读:
  • 时间:2023-03-08
  • 作者:
  • 来源:市人防办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题,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安全与发展,注重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主要目标。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工程防护效能为目标,全面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到2025年,全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人防规划引领。到2023年底,完成市县两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修编,主要成果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布局满足防空防灾要求。按照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人防专篇,明确人防工程配建指标及防空警报等人防设施设置要求。人防设施控制指标和配置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载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要根据人防规划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调控规模等,编制人防工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要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建成后,直接移交给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既有结建人防工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登记至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该国有单位。市区范围内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至宁波城投控股。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以及法定义务以外社会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开展人防工程产权登记。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最小基本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权利性质按供地方式确定,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   “兼顾人防”。结建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申请,直接登记在该国有单位名下。人防工程产权单位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人防办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机关事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既有人防工程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已注销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将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以及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认定工程建设单位无能力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人防工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接管并承担后续维护管理责任,原管理单位要按要求做好资料、工程以及人防工程维护结余资金等移交工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要按照规定履行管理义务,创新维护管理模式,加强人防工程档案资料收集、利用和管理,推进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工程战备功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规范人防工程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产权单位可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促进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和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盘活国有人防资产。人防工程经营收益要按相关规定管理,并优先统筹用于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住宅小区内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产权单位应将每年停车位租赁税后收入(不含车位物业管理费)的30%,用于补贴小区维护和管理支出,并参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防办、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助力共富先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调控作用,优化人防工程布局和功能结构,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探索开展城市综合体和未来社区人防设施建设,促进人防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地下空间互联互通、连片成网。创新国防宣传载体,谋划建设人防主题公园、人防主题街区、人防特色轨道交通站点,组织开展社区人防宣传、人口疏散和演习演练等活动,加快建设人防协管志愿者队伍。开展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更新三年专项行动,提高人防设施辨识度,增强民众国防意识,加强社会共同监督。鼓励研究发展新业态,合理规划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优先补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文化服务设施;丰富人防工程民生应用场景,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位于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以合理的价格出租,优先满足业主需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构建人防工程监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部门联动,推进监管协同,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开发利用、维护管理等工作进行巡查抽查,切实落实工程结建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规划落地、维护管理到位、防护效能完好。市人防办、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市审计局要将国有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加快形成规划科学、登记便利、维管可视、监管可溯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全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协力推进,切实形成合力。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抓好落实,稳妥有序推进工程移交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提炼总结创新做法和改革经验。要指导督促负责承接人防工程的国有单位,持续完善管理机制,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认真听取吸纳群众各类意见建议,凝聚改革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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