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国动办、住建局,功能园区住建局:
为深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产权登记
1.新的结建人防工程建成后,直接移交给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
2.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既有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给政府指定的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国有单位。
3.其他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通过合约方式签订《人防工程移交书》,将人防工程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国有单位,产权登记给该国有单位。
市区范围内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至宁波城投控股。
二、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县、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针对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管理现状差的人防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确保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完善、防护性能完好,使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真正落地见效。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